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章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5年5月16日出台了《关于CETTIC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效用问题的复函》的文件,明确了:《CETTIC职业培训证书》在师资培训、创业培训、岗位培训、农民工培训、专项能力培训,以及新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领域展开,该证书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 [2]
教育背景
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发文《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
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强调:
1、技能性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实行、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加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
2、要建立学分转换等相应的机制,把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能力要求与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和合作企业的用人要求结合起来。
3、在学历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安排等方面为学生获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