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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环保公司之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汇总

2020-01-17 03:26:00  275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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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法规规定和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基本规则

(一)有关法规规定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修订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1998年11月29起施行,2017年10月1日废止,以下简称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基本规则

《纪要》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行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广东绿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联和37区7号厂房,是一家zhuang ye承接环境污染治理、生产加工废气治理设备的环保服务型企业。公司汇集了一支由环保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集环保设备制作、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于一体的zhuan ye环保队伍,能够对各种环境污染项目进行完善的分析、研究、设计、治理。公司具备较为的环境污染治理工艺和技术,熟悉各类生产系统的环境污染排放情况。

公司秉承“服务客户,保卫环境”的经营理念,以“客户至上,技术争先”为宗旨,本着“和谐创新,开拓市场,团结拼搏,共创未来”的精神,不断提高研发力量,完善健全管理体系,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使绿维环保公司成为广大客户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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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管家服务、提供环评、环保排污许可证申报办理等服务

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方案设计、设备加工、工程施工

3、销售有机废气催化燃烧设备、生物法设备、UV光解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塔、gao xiao喷淋塔、粉尘布袋除尘器、油烟净化器

公司名称:广东绿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人:庄职源(总经理)

工厂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联和37区7号厂房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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