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构
中国安防协会设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作为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在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评审工作,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认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中国安防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为确保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并提升评审工作质量,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可委托监审机构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监审,并出具监审报告。
第二,安防资质办理审批部门。安防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办理不同等级的资质受理部门不同。
1、一级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委托省安协根据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通知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做颁领备案记录。
2、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协批准、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做颁领备案记录。
3、在尚未设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资质评价服务中心给企业制作、核发资质证书,并记录备案。
安防资质办理主要经过初审、审查、现场调查、提出意见、审核意见、终评、网络公示、批准颁发8个步骤,而且安防资质审批的部门也不同。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