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东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5.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40%。
6.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7.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9.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6家。
10.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申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